,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第二十二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人才交流會的,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對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委托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加人才交流會、在公共媒體和互聯網發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并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和條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招聘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不得有欺詐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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