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1.本通知所稱廣州塔核心區是指西起濱江東路廣州大橋橋底,東至閱江西路黃埔涌,沿濱江東路-怡園路-益州路-廣州塔路-閱江西路,北至珠江以內的區域(含邊境道路)。
二、凡進入廣州塔核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自覺愛護公共設施,服從交通疏導措施。
3、海心橋不有行為
(一)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經營銷售商品;
(二)未經批準經營攝影或從事其他未經批準的經營行為;
(3)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包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反交通限行、禁行等措施,違規停車;
(四)聚眾進行歌舞活動,擾亂道路交通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五)違規飛行無人機、遙控飛行玩具等“低慢小”航空器;
(6)衣著不當、大聲喧嘩、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等行為;
(七)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八)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九)在電桿等設施和樹木上搭建、張貼、懸掛、晾曬物品;
(十)違反規定設置、繪制、張貼戶外廣告、招牌和其他宣傳品。
(十一)違反規定攜犬進行戶外活動,飼養寵物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
(十二)重大節日或者大型活動期間,攜犬進入;
(十三)踐踏綠地,損壞綠化設施;
(十四)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十五)攀登、攀爬等危險動作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十六)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七)違反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十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四、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廣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疫情期間請做好防護。
2024-07-24 12:42
2024-07-24 11:58
2024-07-24 11:23
2024-07-24 11:23
2024-07-24 10:29
2024-07-24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