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劑或強化劑;
5)無生產/保質日期或已超過保存期限的;
6)容器、包裝嚴重破損、滲漏的;
7)經審查貨物與報驗單據不符的;
8)國家規定不允許出口的;
9)其他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規定的。
6.4 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處理
1)不符合我國食品標準和要求的進口食品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檢驗檢疫部門監督下進行退貨、銷毀、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處理方式。
2)不符合標準、合同或信用證要求的出口食品在涉及安全衛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衛生的,可經加工整理后,重新檢驗合格或國外客戶的確認函放行出口。
7.出口基地檢驗檢疫備案工作程序
報檢材料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一、報檢單(蓋企業章)
二、合同、信用證(如果有)、發票、裝箱單、委托書
三、出境植物及產品協檢結果單(蓋企業章)
四、出境植物及產品協檢結果單附頁(蓋企業章)
五、檢驗檢疫標志材料 1.《出境食品檢驗檢疫標志監督加施記錄》 2.外包裝(外箱)照片(或圖片),顯示外包裝上生產企業名稱、衛生注冊登記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及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情況。
六、原料溯源證明或采購證明(要隨附基地備案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七、出口食品中添加劑/輔料使用情況申報表(如果使用了添加劑、輔料或其他化學品)
八、食品標簽材料 預包裝食品標簽已有審核證書的要提供復印件,無審核證書的要提供食品標簽樣張(可以是原件、復印件或照片)、翻譯件。
九、企業集裝箱檢驗檢疫聲明
十、包裝性能結果單(外包裝及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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