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前后
(1620
一
1630
年
)
,日本的金銀比價為
1
:
13
,而中國為
1
:
8
到
1
:
10
。
因此,到日本從事走私貿易一般可獲巨利,如當時福建撫臣所說
“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
倍之息;其來矣,又以—倍而博百倍之息。
”即正是這種高額利潤的引誘,遂使海外貿易商
無視海禁王法,紛紛往日本從事走私貿易。其實,至萬歷三十八年(
1610
)
,對日本的誨禁
已經是名存實亡,這從福建巡撫陳于貞的《海防條議》中可以看出:
“
近奸民以眼日本之利
倍于呂宋,擅給票引,任意開洋,高桅巨舶,絡繹倭國,將來構通接濟之害,始不可言。
”
自此之后到明亡的
30
多年中.往日本貿易的走私商船數量
—
般都是直線上升,據《羅山先
生文吏》卷十二載:
“
南京、福建商舶,每歲波長崎者,自此
(
指
1610
年
)
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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