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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或推介的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承擔的責任也有限。
因為按照銀監會發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按照《辦法》,在信托發生風險時并沒有銀行的責任。與代銷基金、代銷保險一樣,銀行只是作為銷售平臺,向產品發行機構推薦合格客戶而已,并不會對其代銷產品的收益、運作等負責,這是慣例。
至于信托公司是否要擔責,要看信托公司是否有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置不當等責任。
當然,在信托銷售過程中,如果出現因銀行誤導而導致投資虧損的,那么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銀行來承擔一定的賠償。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比如當初有漏洞的宣傳材料,或銷售人員推銷時有誤,但也要憑借錄音證據。
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即找不出銀行的過失),那么最終還是要根據信托合同來定責。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曾經發文,規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這也經常是信托公司最后的擋箭牌。
對投資者來說,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購買信托產品前,苦練“基本功”,考察信托產品的“陷阱”,提高對信托產品風險的判斷和認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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