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代表,履行現場監卸任務。監卸人員要與船方理貨人員密切配合,把好貨物數量和質量關。貨物從大船卸畢后,要檢查有無漏卸情況,在卸貨中如發現短損,應及時向船方或港方辦理有效鑒證,并共同做好驗殘工作。驗殘時要注意查清:
(1)貨物內包裝的殘損和異狀。
(2)貨物損失的具體數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損貨物或短少貨物的型號、規格。
(3)判斷并確定貨物致殘或短少的原因。
7.保險
若是我方以 FOB 或 CFR 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由我方辦理保險事宜。我方負責進口的單位在收到發貨人裝船通知后應立即辦理投保手續。目前為簡化手續和防止發生漏保現象,一般采用預約保險辦法,由負責進口的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進口貨物預約保險合同。
(二)海運出口運輸跟單
海運出口貨物運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環節:
1.審核 信用證 中的裝運條款
2.備貨、報驗和領證
出口方收到 信用證 后,要按 信用證 上規定的交貨期及時備好出口貨物,并按合同及信用證的要求對貨物進行包裝、刷哇。對需經檢驗機構檢驗出證的貨物,在貨物備齊后,應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取得合格的檢驗證書。
3.租船和訂艙
履行以 CIF 和 CFR 價格條件對外成交的出口貿易合同,由賣方派船裝運出口貨物。賣方要按照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期(或裝運期),辦理租船、訂艙手續。
洽訂班輪艙位,則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訂艙委托單,一經船公司同意后,向托運人簽發裝貨單,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4.出口貨物集中港區
洽妥船舶或艙位后,貨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符合裝船條件的出口貨物發運到港區內指定的倉庫或貨場,以待裝船。
5.出口報關和裝船
貨物集中港區后,發貨單位必須備妥出口貨物 報關單 、發票、裝貨單、裝箱單(或磅碼單)、商檢證(如商檢局來不及出證時,可由商檢局在報關單上加蓋合格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經海關人員對貨物查驗合格后,在裝貨單上加蓋放行章方可裝船。
6.投保
如果合同規定需要在裝船時發出裝船通知,由國外收貨人自辦保險手續,發貨人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如因發貨人延遲或沒有發出裝船通知,致使收貨人不能及時或沒有投保而造成損失,發貨人應承擔責任。如由發貨人負責投保,一般應在船舶配妥后及時投保。
7.支付運費
對需要預付運費的出口貨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須在收取運費后簽給托運人運費預付的提單。如屬到付運費貨物,則在提單上注明運費到付,其運費由船公司卸港代理在收貨人提貨前向收貨人收取。
8.出口貨運單證
(1)托運單。托運單也稱訂艙委托書,由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條款及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填制,并憑此單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貨物托運。
(2)裝貨單。裝貨單是遠洋運輸中的主要貨運單證之一。
①裝貨單是承運人確認承運貨物的證明。
②裝貨單是海關對出口貨物進行監管的單證。海關在裝貨單上一旦加蓋放行章,即表示準予出口,船方才能收貨裝船。所以裝貨單又稱關單。
③裝貨單是承運人通知碼頭倉庫或裝運船舶接貨裝船的命令。
(3)收貨單。收貨單是貨物裝船后,承運船舶的大副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是據以換取已裝船提單的單證,收貨單又被稱為大副收據。
(4)提單。提單是對所裝運的商品和數量起到了收據和證明文件的作用,在貨物發生滅失、損壞或延誤的情況下,提單是請求損害賠償最基本的證明。
(5)裝貨清單。裝貨清單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制成的全船裝運貨物的匯總清單。裝貨清單是承運船舶的大副編制積載計劃的重要依據,它還是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 港口 安排駁運、貨物進出倉庫、貨物以及承運人掌握托運人備貨情況的業務單證。
(6)載貨清單。
(7)貨物積載計劃。
(8)危險品清單。
(三)索賠與理賠
1.索賠與理賠的依據
租船合同和提單是處理索賠與理賠的主要依據。處理索賠案件時,應掌握實事求是、有根有據、合情合理、區別對待、講求實效的原則。
2.索賠單證
決定對外索賠,就要準備下列各項必要的索賠單證。它們是:
(1)索賠函。
(2)索賠清單。根據損失的程度和造成損失的原因,確定對外索賠的比例,按 CIF 價格計算損失金額,編制索賠清單。如商業發票上是 FOB 價格而按CIF價格索賠,經承運人要求,還應提供運費及保險收據。
(3)貨物殘、短簽證。應有船方和理貨人員共同簽字。必要時,還應提供商檢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
(4)提單。正本或影印本。
(5)商業發票。必要時應加附裝箱單或磅碼單。
(6)費用單證。向船方索賠修理、整理貨物的費用的證明文件。
(7)其他單證。必要時,還須提供火災鑒定報告、衛生或動植物檢驗證明等。
3.索賠的程序和手續。
處理索賠案件的程序和手續,須視承運貨物的船舶經營性質而定。
采用班輪或承租船方式運輸發生貨損貨差時,凡出口貨物由國外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或貨物承保人)直接向承運人辦理索賠。凡進口貨物,一般情況下由貨運代理人代表有關進出口企業以貨方名義向承運人辦理索賠。由外運公司期租船運輸的貨物,不論出口或進口,均由外運公司辦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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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際海運提單的繕制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或B/L)簡稱提單,是海運業務使用最為廣泛的運輸單據。海運提單使用較廣的是已裝船、清潔、指示提單。繕制提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來證無特殊規定,提單上的發貨人(Shippers)應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如來證規定以第三者為發貨人時,可以以國內運輸機構或其他公司的名義為發貨人,如來證規定以開證人為發貨人時則不能接受。
2.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習慣上稱為抬頭人。絕大多數信用證都要求做成“空白抬頭”(To order),這種提單必須經發貨人背書,方可流通轉讓。也有少數信用證要求做成“憑開證銀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或“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3.提單上的背書又分“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空白背書”是由發貨人在提單背面加蓋印章,無須加任何文句;而“記名背書”除加蓋印章外,還應注明“交付給XX(Deliver To X Xr)”字樣。
4.提單的抬頭與背書直接關系到物權歸誰所有和能否轉讓等問題。因此,一定要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辦理。值得注意的是,若貨物運往法國或阿根廷,發貨人必須在提單正面簽署。
5:信用證上如要求加注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名稱者,應照辦。
6:若為聯運提單(C. T. B/L),其上有:
(1)前段運輸(Pre-carriage by),本欄應填第一段運輸方式的運輸工具名稱。如貨物從西安經陸路運往天津,再裝船運往芝加哥。則此處填:“by wagon No. X X”或“by Train"。
(2)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本欄填前段運輸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地點,如西安。
(3)船名及航次號(OceanVessel Voy No.),如第一程運輸不是海運,在簽發聯運提單時此欄可填:"Intended Vessel"(預期船只)。根據UCP500第26條規定,銀行可以接受這樣填制的單據。
(4)裝運港(Port of Loading),本欄填海運段的實際的裝運港名稱,但應與信用證上的規定相一致。
(5)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本欄填實際的卸貨港名稱,但應與信用證上的規定相一致。
(6)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是指最終目的地,如從上海海運至美國舊金山,然后再由舊金山陸運至芝加哥,則交貨地點應填芝加哥。
7.提單上的哇頭必須與其他單據上的相一致。
8.提單上的貨物名稱,可作一般概括性的描述,不必列出詳細規格。
9.提單上除有阿拉伯文字的件數外,尚需有英文大寫的件數,兩者的數量要相一致。
10.提單上的重量,除信用證有特別規定者外,僅列毛重,并應與發票、重量單上的重量相一致。
11.如為CFR或CIF價格,提單上加注“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或“運費已付(Freight paid)字樣,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運費預付或已付的提單可不必加注運費金額。如為FOB價格,提單上須加注“運費到付"(Freight 買粉絲llect或Freight to be 買粉絲llected)。
12.提單上簽發日期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裝船期相適應,也就是最晚不得遲于信用證或合約上最遲的日期,在提單日期之后,必須填寫簽發地點。
13.提單正本須按信用證規定的份數簽發,如無規定,應簽發兩份正本。
14.如簽發提單人為貨代,而承運人為“MAERSK LINE"則應在貨代之后加注“ASAGENTFOR THE CARRIER MAERSK LINE"字樣。
認證
請盡快將歐洲統一指令和限制有害物體指令的所有認證寄過來,日期必須是最近2年內的。
嘜頭
在你出貨的出口包裝箱外面必須印有主嘜頭和子嘜頭。
主嘜頭以黑墨印在包裝箱的兩邊,包括 Lucema,目的港,訂單號,型號,箱數和箱號;
子嘜頭以黑墨印在包裝箱的另兩邊,包括G.W., N.W., 箱尺寸和貨物原產地。
包裝與裝箱
每個產品用塑料袋和小盒子包裝,每箱裝12個產品;包裝箱必須是堅固的標準出口箱。
運輸采用40英尺集裝箱。
所有的包裝箱,包括里面的盒子與塑料袋都以黑墨印上回收利用標志。
每個電吹風機都附有小標簽。
裝運單據
貨物裝船后2天內請將發貨單、裝箱單和提單通過電子郵箱或傳真發往Lucemad 的國際部。
選擇合格的供應商(生產企業)
一、核實企業法人登記注冊情況
核實企業法人登記注冊情況,任何個人或組織都能到當地工商注冊管理部門查詢。
(一)核實企業法人名稱
從名稱上判斷企業的要點是:
1.鑒別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2.鑒別名稱中的行業、經營類型。
3.鑒別名稱中的組織形式。“集團公司”一般規模大于“實業公司”,“實業公司”一般規模大于“有限公司”,“分公司”不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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