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稱號。
六、創新舉措
一是《辦法》注重分級分類支持,提出認定外貿綜合服務示范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根據企業業務量和服務企業數量給予分檔支持。
二是《辦法》注重綜合服務屬性,提出要全方位支持外綜服企業為協議中小微企業提供物流、通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一站式服務。
外貿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區別在于:前者以自營或代理進出口業務為主,后者側重于代理或其它與外貿相關的服務業務為主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將進出口業務中的各個環節的服務,整合到一個統一的平臺,然后由平臺企業投放給中小外貿企業,其主要服務項目包括融資、通關、退稅以及物流、保險等。
從本質上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就是“可以退稅的代理企業”,主要體現在“綜合”與“服務”二詞上:
一、“綜合”意味著比傳統代理企業更全面,能代辦退稅。如果不能退稅,則其就是單純的代理企業,而不能稱之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二、“服務”意味著非自營,即服務企業不牽涉到實際的交易之中,只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拉動出口貿易、緩解就業壓力、推動經濟轉型具有重大作用。
中小微企業借助外貿綜合服務新業態,不僅可降低企業成本、促進成交,還能緩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外貿,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
需確認退在稅局退稅備案成功,自己計算機系統安裝的退稅等稅務軟件成功并升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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