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對高考成績的查詢。
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是指高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拔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
高校、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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