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試驗區有利于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
國務院常務會議3日原則通過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宣布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使之成為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試驗田”,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院長張漢林認為,中國是經濟全球化的受益者,需繼續堅持擴大開放的戰略,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推動全球化朝著更加均衡的方向發展。
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濟研究院WTO專家張軍生說,入世十多年的經驗顯示,開放引入競爭激發了中國企業的活力。當前尤其需要進一步對外開放,促進企業轉型,為經濟注入活力,推動中國經濟“升級版”的實現。
記者采訪發現,業界對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最大的期待聚焦于投資管理新體制、服務業進一步開放,以及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和離岸金融等。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當下啟動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將為中國第三產業的改革開放注入動力。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將給中國帶來歷史性機遇。”弘毅投資總裁趙令歡說:“除了國際貿易能級的提升,中國金融體系加快開放、與國際接軌,將會在新形勢下釋放巨大的改革紅利。”
國務院要求,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要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有利于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
專家認為,我國探索建立自由貿易試驗區,是為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的開放積累經驗,使得中國在世界經濟格局大國博弈中獲得有利地位和匹配的話語權
對于上海而言,自由貿易試驗區獲批推行,獲得機會的不僅是貿易領域,對于航運、金融等方面均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
3、國務院2012年底批復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經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中轉第三國的45個國家外籍旅客將享受72小時過境免簽政策,再加上自由貿易區的項目,自貿區將有望成為貿易和購物零關稅的自由港。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屬于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
上海自由貿易區,位于浦東境內,位于上海市東部,長江三角洲東緣。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成立,面積28.78平方公里。
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張江高科技園區和陸家嘴金融貿易區七個區域。
地區氣候:
上海自貿區所屬浦東新區為長江沖積層,平均海拔3.87米。具有明顯的海洋性特征,一年四季分明、氣候宜人。年均氣溫15.7℃,年降水量1100毫米。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Free Trade Zone 縮寫FTZ):是根據本國(地區)法律法規在本國(地區)境內設立的區域性經濟特區。這種方式屬一國(或地區)境內關外的貿易行為,即某一國(或地區)在其轄區內劃出一塊地盤作為市場對外做買賣(貿易),對該地盤的買賣活動不過多的插手干預、且對外運入的貨物不收或優惠過路費(關稅)。
與國際上傳統自由貿易區(FTA)不同的是,傳統自由貿易區是多個國家一起玩,游戲規則多國共同制定;而這種方式是一國在自己的地盤玩,自己地盤自己做主,游戲規則自己制定。
傳統的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縮寫FTA):是根據多個國家之間協議設立的包括協議國(地區)在內的區域經濟貿易團體。指多個國家或地區(經濟體)之間做買賣生意(貿易),為改善買賣市場,彼此給予各種優惠政策;至于怎樣做買賣,不是某一國說了算,而是在國際協議的基礎上多國合作伙伴一起商議制定游戲規則,按多國共同制定的規則進行。
上海自貿區,全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中國政府于2013年設立的一個自由貿易區,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上海自貿區的成立旨在通過制度創新、擴大開放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中國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提升中國在國際貿易和投資領域的競爭力。
以下是上海自貿區的一些主要特點和優勢:
1.投資便利化:上海自貿區實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即除了清單中所列的受限制的行業外,其他行業均允許外商投資。同時,自貿區內簡化了外資企業設立程序,提高了審批效率。
3.金融開放:上海自貿區在金融領域進行了多項改革和創新,包括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業對外開放等。這些舉措為自貿區內的企業提供了更加多樣化的融資渠道和金融服務。
4.營商環境優化:上海自貿區致力于打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通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為企業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的發展環境。
5.創新驅動發展:上海自貿區鼓勵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通過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吸引了一大批高科技企業和研發機構入駐,為自貿區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總的來說,上海自貿區通過制度創新、擴大開放和優化營商環境,已成為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重要載體。隨著自貿區建設的不斷推進,上海自貿區將在國際貿易、金融、科技創新等領域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FTZ, BLP, WBW, EPZ 。根據不同的需求,選擇不同的物流保稅形式。
對于保稅區,上海僅僅有 WGQ FTZ
只聽說外高橋保稅區,其他的都是別的稱呼:比如金橋出口加工區,漕河涇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等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20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國際貿易,促進經濟繁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國際自由貿易區通行規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對外譯稱自由貿易區),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的外高橋地區,是設有隔離設施的實行特殊管理的經濟貿易區域。
貨物可以在保稅區與境外之間自由出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免驗許可證件,免于常規的海關監管手續,國家禁止進出口和特殊規定的貨物除外。
第三條 保稅區主要發展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加工貿易、貨物儲存、貨物運輸、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業務。
第四條 保稅區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海關實施海關業務監管。
第五條 保稅區內的企業、機構、個人及其相關的經濟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六條 保稅區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七條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統一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實行獨立核算的財政收支管理。
管委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條 管委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負責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在保稅區的實施,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的具體管理規定;
(二)制訂保稅區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保稅區的計劃、規劃、國有資產、投資、對外經濟貿易、財政、地方稅務、統計、工商行政、公安、勞動人事、外事、運輸、基礎設施、土地房產、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用事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協調保稅區內海關、國家稅務、金融、商品檢驗等部門的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三)項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核發證照的,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委托管委會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九條 保稅區海關對保稅區實施特殊的監管方式: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以及保稅區內流轉的貨物實行備案、稽核制度;對保稅區與國內非保稅區(以下簡稱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運輸工具、物品實施常規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外高橋港區與保稅區實行一體化管理,由港口管理機構負責港口管理。
第十一條 受管委會委托的保稅區開發公司,應當承擔保稅區內的市政建設和管理,為保稅區企業、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保稅區可以依法設立報關、檢驗、勞務、公證、律師等機構,為保稅區企業、機構提供服務。
第三章 企業設立
第十三條 投資者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可以申請在保稅區設立企業。
禁止在保稅區內設立污染環境、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
第十四條 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管委會應當在收到齊全、合法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在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三日內,由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
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其他企業,應當向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登記的決定。對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核權限以外的申請,應當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對審批權限以外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轉報市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辦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商品檢驗等登記手續。
投資者應當按期出資,并履行驗資手續。
第十五條 保稅區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
企業應當健全統計、財務、會計制度,并建立貨物的專門賬簿,依法定期向管委會、海關等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企業在建設、生產、運營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規定,并依法向管委會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十六條 保稅區企業可以自由從事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貿易,免配額,免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稅區企業可以自由從事保稅區內貿易。
保稅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事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保稅區與國內其他保稅區之間的貿易。
保稅區企業經國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可以代理非保稅區企業的進出口貿易。
第十七條 國內外企業(包括保稅區企業)可以在保稅區內舉辦國際商品展示活動。
保稅區企業可以設立商品交易市場,自由參加保稅區內進出口商品展銷會,從事商品展示、批發等業務;可以自由參加非保稅區的進出口商品展銷會、博覽會。
經批準,保稅區企業可以在非保稅區開展保稅商品展示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在保稅區內儲存貨物。貨物儲存期限不受限制。
企業可以在保稅區內對貨物進行分級、包裝、挑選、分裝、刷貼標志等商業性加工。
第十九條 保稅區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以銷往境外為主。
原材料來自境外、產品銷往境外的加工項目在區內不受限制,國家產業政策禁止的除外。
經批準,保稅區企業可以將境外運入的料件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也可以接受非保稅區企業的委托,開展加工業務。
第二十條 鼓勵保稅區企業開展國際貨物轉運、分撥業務。
經批準,保稅區企業可以從事通過保稅區進出的集裝箱運輸、貨運代理、船舶代理以及保稅運輸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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