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是上海的,母親是外地的,小孩上戶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上海戶籍新生兒。
2.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上海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3.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上海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上海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4.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5.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上海市居民,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上海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除了滿足上述條件,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小孩上戶口的時間是在出生后15天內,逾期將繳納罰款。
2. 如果小孩的父母雙方都是外地的戶籍,那么小孩在 上海 上戶口需要提供在上海的居住證明、租房合同等材料。
3. 如果小孩的父母雙方都是上海的戶籍,那么小孩在 上海 上戶口需要提供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4. 上戶口需要到當地的派出所辦理,具體流程可以買粉絲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管理部門。
總之,小孩上戶口需要滿足條件,并準備好相應的材料,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
結論:一般不可以
解析:
因為孩子一人不能單戶。 當然,如果孩子已經符合立戶的條件,而且符合房產所在地的戶籍政策,那么就可以將孩子的戶口單獨遷到房產地,否則不可以。
法律依據: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2022年上海新生兒落戶新政策出臺:在外省市出生嬰兒
1、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報入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的《居民戶口簿》。
3、《出生醫學證明》。
4、父母的《結婚證》。
5、母親住院病案首頁、出院小結。無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6、隨父(母)在單位集體戶內報出生的,還須提供《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集體戶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7、隨父(母)在社區公共戶報出生的,還需提供父(母)實際居住憑證(《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在擬落戶地派出所本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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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區公共戶新生兒落戶流程:
社區公共戶報戶口具體如下:
上海社區公共戶小孩申請落戶本人是上海社區公共戶,給小孩落上海社區公共戶,小孩出生必須晚于上海落戶,才能給小孩報上海戶口,需要去派出所提當年的落戶材料這個一定要去派出所拿,帶上身份證,只要說是落戶材料,他們就會給,需要一周后去取,還要當時集體戶口的單頁。
外地出生的小孩必須要產檢記錄,出院小結,分娩記錄等一系列的材料。產檢是上海做的,外地生的,所以既要上海醫院的產檢記錄,當時辦的小卡,還要外地出生時的出院記錄,分娩記錄等,這個看得還很仔細。原件要看,復印件提交。
提交材料的時候父母雙方都要去,需要父母雙方簽字。
在上海小孩子上戶口需要什么證件?
據上海新生兒戶口辦理政策,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結婚,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此類戶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后辦理出生登記。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
(2)嬰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3)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有了以上的上戶口需要的資料和手續,然后到有關部門去辦理,新生兒的戶口就可以辦理成功了。
另外,第二胎的孩子上戶口時需要首先到相關部門去依法繳納自己所需要繳納的罰款,然后申請到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再攜帶自己雙方的結婚證以及戶口本,同第一胎孩子相同程序的上戶口程序。
其中,結婚證、父母的身份證以及當地居委會填寫書面申請并讓其出具入戶通知單。要求原件攜帶,復印件各一份。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原件攜帶,復印件各一份。父母雙方的戶口簿。要求原件攜帶,復印件各一份(戶主頁)。孩子落戶的街道/區計生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只要原件即可。如果是生育二胎的,還要提供街道/區計生辦出具的二孩生育審批表。要求原件攜帶,復印件各一份。
關于小孩子上戶口的所需證件,上海市與其他城市大同小異。總而言之,首先需準備的是新生兒出生登記申請材料,出生登記后,需按照父母所在上海不同地區的具體政策準備對應材料,事先了解清楚后再去申請,確保一次就能完成。
可以的,到你的戶口所在派出所的戶籍窗口問一下吧。
補充說明: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戶口登記以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為登記原則。本市居民應當依法進行戶口登記,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戶口登記
第七條 戶口登記應當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項目如實填寫。
第八條 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新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隨父或隨母在本市集體戶口辦理出生登記的新生嬰兒應當隨父或隨母一起辦理戶口遷移。
第九條 本市居民應征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條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注銷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居住地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注銷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假釋后,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 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注銷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三條 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注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五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購買、交換或分配住房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購買商品房,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六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十七條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可以遷移入本市農業戶口配偶處。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處,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居民系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本市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戶主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一)系遷(移)入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
(二)系遷(移)入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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