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地人在上海辦居住證有如下條件:
(一)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來滬人員,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二)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來滬就業的,提供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3.來滬投靠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4.來滬就讀、進修的,分別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1、上海居住證申請表;
2、個人有效身份證;
3、上海6個月以上住所證明;
①居住自購住房,提供房地產權證;
②租賃住房,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③單位集體宿舍,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④居住親戚朋友家,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4、來滬就業合同;
5、社會保險證明(滿6個月以上);
6、個人經營者,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社保證明;
7、來滬投靠本市戶籍親屬,提供結婚證及認定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8、來滬就讀、進修提供上海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上海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
辦理居住證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
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固定合法居住處所證明;
5、半年以上社會綜合保險證明。
辦理居住證流程如下:
1、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2、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3、如果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六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六個月以上;
4、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申辦人攜帶有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等,現場給予辦理。
辦了暫住證之后又換地址的分兩種情況:
1、外來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并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2、外來人員離開居住城市的,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綜上所述,《暫住證》由外人員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外來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并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外來人員離開居住城市的,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外地人在上海辦居住證的條件,具體如下:
1、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上海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2、按照國家和上海市規定,在上海市辦理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境內來滬人員,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到現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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